
电力工程监理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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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标准的执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行(质量篇质量篇)n参与修订和主要审定“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表式(2007版)”n编写“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表式(2007版)”使用介绍n编写电力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安全监理”n编写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教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输变电部分)”n参编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n参编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n n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
2、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n第一章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与分类n第二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n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编修与结构介绍n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执行情况n第五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n第六章 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介绍n第七章 输变电工程实体观感中强制性标准执行n 示例nn第一章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与分类n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n1.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n2.工程建设有关
3、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n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n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n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n二.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三个层次、四个级别n1.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n1)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带“/T”的为推荐性标准,反之为强制性标准。n例:n(1)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为推荐性标准。n(2)GB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强制性标准;n2)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n例:n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4、)为强制性标准。n3)强制性标准又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n(1)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为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n(2)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n中的黑体字为条文强制。n2.我国标准的三个层次n基础标准:如术语标准、分类标准、标志标准;n通用标准:如建筑材料通用标准、检测技术通用n 标准、施工安全通用标准、建筑工程n 施工质量验收通用标准、建筑工程施n 工质量评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n 通用标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n 范、建筑工程监理规范;n专用标准:对应于通用标准,就有一系列专用标n 准。n3.我国标准的四个等级n1)国家标准GB/-n2)
5、行业标准DL/T-n例:火电专业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 5210,该系列标准分如下九个部分:nDL/T 5210.1-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土建工程;锅炉;汽轮机;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管道;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焊接;加工配制;DL/T 5161.15161.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n3)地方标准n例:DB 14/T942002山西省地方标准,建材产品中废渣掺加量的测定。n4)企业标准Q/GDW-nGDW-国家电网n例:110kV1000kV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Q/GDW183-2008第二章 工程建设标
6、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n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定义和强制性n 条文的由来n(一)定义n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n 这些标准中有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被称为强制性条文。n(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由来n 在现行3500余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2700余项是强制性标准,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有230多项,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有近1700项,由各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有7
7、00余项。n 对如此庞杂的强制性标准内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了条款强制的设想,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1700多位专家编制和先后发布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与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民航机场工程在内的13个部分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n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n2000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规范业主的责任和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质
8、管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其中第 19条(勘察设计单位)、第36条(工程监理单位)、第44条(建设行主管部门),三处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n“质管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使之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则在从技术管理角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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